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苏州市艺术品展览和推广项目资助办

发布时间:2016-11-30

各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市各艺术品经营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苏州艺术品市场繁荣发展,规范艺术品市场管理,满足群众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根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苏州市艺术品展览和推广项目资助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苏州市艺术品展览和推广项目资助办法(试行)》

 

                     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附件:

苏州市艺术品展览和推广项目资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苏州艺术品市场繁荣发展,培育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艺术品市场品牌,规范艺术品市场管理,满足群众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依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艺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其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

第三条 在苏州市区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文化部门备案登记证的艺术品经营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举办艺术品展览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资助:

(一)彰显苏州文化特色且在行业内产生了重大影响的展览;

(二)有中国美术家协会理事(含常务理事、副主席、主席)作品的展览;

(三)联合“中国诚信”画廊或世界知名艺术品经营单位举办的展览;

(四)有国内知名画派、各画种代表性画家和全国美展获奖画家以及世界知名艺术家作品的展览。

展览必须在本营业场所内举办,且向社会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连续7天。

第五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进行艺术品交流、交易、衍生品开发等推广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资助:

(一)参加国家级和世界知名艺术品交流、交易活动;

(二)参加文化部组织的艺术品交流、推广活动;

(三)开发艺术品衍生品取得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四)推广彰显苏州文化特色的艺术品并在公益活动和市场中取得突出成效的。

第六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坚持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展览和推广项目的艺术品应以原件为主,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辅助品的应当明示,并对艺术品的真实性负责。申请资助的艺术品经营单位两年内不得有不良诚信记录。

第七条 文化部门应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艺术品展览和推广项目资助的申请进行评审。

第八条 申请资助的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前5个工作日向文化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一)资助申请表(由文化部门统一制作);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复印件;

(三)项目实施计划(包括项目实施时间、地点、规模、档次、运行模式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预期等,附相关资料)。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文化部门应组织评审委员专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记录。

第九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资助的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向文化部门提交下列补充材料:

(一)项目实施报告(含相关照片、录像资料以及媒体宣传报道情况);

(二)项目实施的收支情况和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展览项目应提交免费开放时间、观展人数的证明。推广项目应提交相关经济和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四)艺术品经营单位依法纳税证明材料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提交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合法的书面承诺。

第十条 文化部门应于每年11月份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上年度11月1日至本年度10月31日期间的艺术品展览和推广项目申请资助进行集中评审。评审结果经文化、财政部门审定后在“文化苏州”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有异议的,由文化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复评。

第十一条 根据评审结果,对艺术品展览和推广项目分别给予一定金额的资助。

第十二条 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艺术品经营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本项资助,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已获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扶持、奖励或资助的艺术品展览和推广项目不得申请本项资助。

第十四条 各市(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苏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一四年八月一日起施行。